杨某与刘某2等赡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1与刘某1、刘某2系母子关系,刘某1为长子,刘某2为次子。杨某1年事已高,身患高血压、心梗、脑梗等多种疾病,每月有退休金xxx元及房租收入xxx元/年。20xx年xx月,杨某1与刘某1、刘某2签订《分家单》,约定二人每两个月轮换赡养杨某1。20xx年xx月,因赡养问题发生冲突,刘某1将刘某2殴打致轻伤二级,后被刑事羁押,原轮换赡养方式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主张刘某1、刘某2自20xx年xx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xxx元;刘某1支付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赡养费xxx元;刘某1支付医疗费xxx元;刘某1返还擅自取走的xxx元;刘某1、刘某2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某1辩称杨某1有退休金和房租,足以维持生活,自己因照顾杨某1辞职无收入,且处于羁押状态,无力支付赡养费,北京租房和雇保姆非必要支出;刘某2认可杨某1的诉求,同意履行赡养义务。法院查明了上述亲属关系、杨某1的年龄、健康状况、收入情况、《分家单》内容、冲突起因及刘某1被羁押的事实,以及杨某1在北京租房、雇保姆等支出情况。一审判决刘某1、刘某2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xxx元;刘某1支付医疗费xxx元;驳回杨某1其他诉讼请求。杨某1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杨某1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原轮换赡养方式因刘某1被羁押无法继续,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数额应结合父母的实际需求、收入状况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综合确定。杨某1每月有退休金xxx元及房租收入,虽有租房和雇保姆支出,但一审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刘某1的羁押状态及刘某2的负担能力,酌定每人每月支付xxx元,符合客观实际,杨某1主张的xxx元/月过高,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赡养费起算时间,杨某1主张自20xx年xx月起算,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1在此期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当时原轮换赡养协议仍在履行中,故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当月起算,并无不当。医疗费xxx元系杨某1合理支出,刘某1、刘某2均认可,法院判决刘某1支付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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