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甲与唐某乙、张某某等赡养费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唐某乙、张某某系夫妻,唐某甲、唐某丙为其子女,二原告另有一名赡养义务人。唐某乙、张某某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20xx年,张某某医保个人支付xxx元、药店购药自费xxx元,唐某乙医保个人支付xxx元,二人2024年自付医疗费共计xxx元。此前,二原告曾起诉唐某甲、唐某丙要求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唐某甲自2024年起每月支付赡养费xxx元,未支持未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请求。原告唐某乙、张某某诉请唐某甲支付2024年自付医疗费xxx元。被告唐某甲上诉称二原告医疗费证据不足,其已支付的赡养费包含医疗费,且自身收入低、健康状况差,无力承担。原审被告述称唐某丙认为唐某甲有经济能力,应承担赡养义务,其未探望父母且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法院查明了上述亲属关系、二原告的年龄及健康状况、2024年自付医疗费金额、唐某甲2024年工资及退休金情况等事实。一审判决唐某甲支付二原告2024年度自付医疗费xxx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唐某甲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包括支付医疗费。二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其2024年自付的医疗费xxx元属于合理支出,应由所有赡养义务人共同承担。法院已查明二原告的赡养义务人共三人,一审判决三人平均分担医疗费,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唐某甲主张已支付的赡养费包含医疗费,但生效判决明确赡养费为每月xxx元,未包含医疗费,且其2024年工资收入具备支付能力,故其主张缺乏依据。二原告提交的医保记录、购药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医疗费支出的真实性,唐某甲对证据的异议不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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