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卢某某2赡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卢某某2系母子关系,卢某某2为张某某长子,张某某另有次子卢某某1。张某某年逾六旬,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2024年2月至3月,张某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xxx元,个人自费xxx元。原告张某某请求卢某某2自2024年8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xxx元、承担已产生的医疗费xxx元,并承担后期医疗费的二分之一份额。卢某某2未作答辩,二审中亦未到庭。法院查明了上述亲属关系、张某某的年龄、健康状况、2024年医疗费支出等事实。一审判决卢某某2支付张某某2024年8月至12月的赡养费xxx元,自2025年起每年6月1日前支付当年赡养费xxx元;支付医疗费xxx元;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某某年逾六旬且无经济来源,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和承担医疗费。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的负担能力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确定。张某某主张每月需保姆费xxx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未予采信。一审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消费水平及张某某的生活需求,酌定卢某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xxx元,符合客观实际;已产生的医疗费xxx元由两名子女平均分担,亦符合法律规定。后期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张某某可在费用产生后另案主张,故法院对其该部分诉请未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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