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原因致房屋权属材料缺失,确权争议——以赵家祖宅确权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家祖宅位于浙江省某古镇,始建于1940年,由赵家祖辈出资建造并居住至今。1950年代土地改革时,因政策调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1980年代全国开展房屋产权登记,赵家因搬迁至外地工作未及时申请,导致房屋至今无权属证书。2020年,古镇进行旧城改造,赵家祖宅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方要求赵家提供产权证明,否则按“无主房”处理。赵家第三代赵明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确权,但因缺乏建房审批文件、土地证等材料被拒。与此同时,赵明堂兄赵强以“祖宅系家族共有”为由提出异议,主张自己也有权分割拆迁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赵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历史原因导致的权属材料缺失,能否以“实际占有使用”作为确权依据?
赵明认为,赵家连续三代居住祖宅超过80年,且有邻居证言、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实际占有,应认定为合法产权;房管部门则主张,无权属证书或建房审批文件,无法确认产权归属。
2. 堂兄赵强是否构成共有权人?
赵强主张,祖宅系家族祖辈共同建造,其作为直系血亲应享有份额;赵明则认为,赵强家族早已分家并迁出,无权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历史遗留问题适用“特殊确权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及司法解释,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可结合建房事实、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连续居住年限等证据综合认定产权。本案中,赵家祖宅建造于1940年,远早于现行物权法实施时间,且赵家连续三代实际占有使用,无争议或他项权利登记,应认定为赵家合法财产。
2. 赵强主张共有缺乏证据支持
赵强未提供分家协议、出资证明或共同居住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对祖宅享有共有权;相反,赵明提供的族谱、邻居证言等证据显示,赵强家族已于1960年代分家并迁出,与祖宅无实际关联。因此,法院驳回赵强的共有主张。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赵家祖宅产权归赵明代表的赵家后裔所有,拆迁补偿款由赵明领取;同时,责令房管部门为赵家补办不动产权证书。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收集“实际占有使用”的连续证据:
历史遗留房屋确权时,重点收集水电费缴纳记录、邻居证言、社区证明、历史照片等材料,证明房屋由申请人长期实际占有使用。
2. 追溯建房事实与资金来源:
若房屋由祖辈建造,可通过族谱、建房合同(如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建造时间、出资人及初始权属,排除他人共有主张。
3. 申请政府协助调查历史档案:
向当地档案馆、房管部门申请调取土地改革、城乡规划等历史档案,可能存在未公开的权属登记信息或政策文件,辅助证明产权。
4. 谨慎处理亲属共有争议:
若其他亲属提出共有主张,需审查分家协议、继承文件等证据;无书面协议时,以“实际占有使用”优先于血缘关系认定权属。
历史原因导致的权属材料缺失,并非确权“绝路”。通过收集实际占有使用证据、追溯建房事实、申请政府协助,仍可依法认定产权。实践中,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系统梳理证据链,提高确权成功率。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