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房屋财产,维权分割争议——以王女士诉张先生财产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15年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店铺。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夫妻无共同房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王女士偶然得知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曾全款购买一套位于广州市的商品房(价值约400万元),但该房产登记在张先生母亲名下,且离婚时未提及此事。2021年,王女士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确认购房款来源于张先生婚内经营所得,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
1. 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认为,购房款来源于张先生婚内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张先生母亲名下,也应纳入分割范围;张先生则主张房产系其母亲出资购买,与夫妻财产无关。
2. 离婚后发现隐瞒财产,是否适用“另行起诉”规则?
张先生认为,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王女士无权再主张权利;王女士则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对方隐瞒财产导致协议显失公平,应重新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属共同财产转化形式
法院查明,购房款系张先生婚内经营店铺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将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母亲实际出资,也未举证证明王女士同意该财产安排,故认定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应纳入分割范围。
2. 离婚后发现隐瞒财产,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先生隐瞒房产的行为构成“隐藏财产”,王女士有权要求重新分割。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房产现值50%的补偿款(约200万元);同时,对张先生隐瞒财产的行为予以训诫,并明确其不得擅自处置房产。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离婚后定期核查财产线索:
离婚后若发现对方经济状况异常(如突然购置大宗资产),可通过律师调查令查询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等,固定隐瞒财产的证据。
2. 保留婚内财产来源证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留工资收入、经营所得、投资收益等财产来源的凭证(如合同、转账记录),证明隐瞒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联性。
3. 及时行使撤销权或起诉权:
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可申请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4. 谨慎处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财产:
若怀疑财产被转移至亲友名下,可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举证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性;若第三人无法举证,法院可能推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的行为,不影响另一方事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实践中,建议离婚前后均保持对财产状况的关注,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