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处理争议——以周氏夫妇离婚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先生与陈女士于2018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位于杭州市的商品房,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为“规避未来可能的财产纠纷”,双方协商将房产登记在刚满5岁的儿子周小宝名下。2024年,周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周先生主张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陈女士则认为房产已登记在儿子名下,属于周小宝的个人财产,双方均无权分割。双方协商无果后,周先生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周先生认为,登记行为仅是“形式操作”,未明确赠与意思,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则主张,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房产已归周小宝所有。
2. 如何审查夫妻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登记行为并非赠与,而是出于规避债务、隐匿财产等目的,法院应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需结合真实意思表示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推定效力,但对外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与对内效力(审查真实意思)需区分。本案中,房产虽登记在周小宝名下,但需审查周先生与陈女士购买时的真实意图。
2. 无证据证明赠与意思,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周先生与陈女士在购房时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亦未在离婚协议或诉讼中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周小宝。相反,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均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且周小宝作为未成年人,无独立财产来源,购房款完全由夫妻共同积蓄支付。因此,法院认定登记行为不构成赠与,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房产归周先生所有,周先生需向陈女士支付房屋市场价值50%的补偿款(约250万元);同时,责令周先生与陈女士不得擅自处置房产,需保障周小宝的居住权益直至其成年。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明确赠与意思需书面约定:
若夫妻真实意图是将房产赠与子女,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
2. 谨慎选择房产登记方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若需登记在子女名下,建议通过“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方式明确权属,而非仅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
3. 保留购房资金来源证据:
购房时保留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以便在离婚时主张共同财产权益。
4. 避免以子女名义规避债务:
若登记行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撤销相关行为,导致房产被追回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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