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房未注明共有方式,离婚时房屋认定争议——以李某夫妇离婚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市的商品房,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但房产证仅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未注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分割房产时产生争议:张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李某则认为房产证仅登记其一人,且购房合同由其签署,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房产证未注明共有方式时,房屋是否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认为,房屋系婚后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李某则主张,房产证登记为其一人,且无明确共有约定,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
2. 购房合同签署人是否影响房屋权属认定?
李某强调购房合同由其签署,是否构成对房屋的独占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无特别约定则属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房屋购买于婚后,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且无书面约定排除共同共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证登记不影响共同财产性质
房产证仅登记李某一人,但未注明“单独所有”或排除共有,且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共同财产。
3. 购房合同签署人不改变权属
购房合同由李某签署,但合同签署行为仅代表购房意愿,不改变房屋权属。房屋权属应以出资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4.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李某需向张某支付房屋市场价值50%的补偿款(约200万元)。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婚后购房及时办理共有登记:
夫妻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办理房产证变更登记,避免后续争议。
2. 保留购房资金来源证据:
购房时保留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或一方婚前财产,以便在离婚时明确权属。
3. 谨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若需通过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公证或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4. 避免单方处置共有财产:
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出售、抵押共有房屋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或需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证登记形式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共同财产性质。夫妻应通过书面协议和登记手续明确权属,避免因“名实不符”引发纠纷。实践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财产安排合法有效。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