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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屋归属约定对第三人效力分析——以陈氏夫妇房产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林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陈先生婚前全款购买的商品房中。2023年,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归林女士单独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4年,陈先生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将该房产作为抵押物(未告知林女士)。2025年,陈先生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拍卖房产以清偿债务。林女士主张房产已通过协议归其所有,银行无权处置;银行则认为房产未变更登记,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有效。

争议焦点

  1. 夫妻内部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林女士认为,根据《婚内财产协议》,房产已归其单独所有,银行作为第三人无权主张权利;银行则主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行为合法有效。

  2. 第三人“知情”的认定标准如何?

银行是否属于“不知情第三人”?林女士能否以协议为由排除银行的抵押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未登记的财产约定仅对夫妻内部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陈先生与林女士虽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林女士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

  2. 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抵押权受保护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房产为陈先生所有,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善意第三人。林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明知其夫妻财产约定,故银行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林女士可依据《婚内财产协议》向陈先生追偿,但不得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后,应尽快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使物权变动与协议内容一致,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对第三人无效。

  2. 交易时主动告知第三人:

若涉及房产交易或抵押,夫妻一方应向交易相对方明确告知财产约定内容,并留存书面证据(如告知函、签字确认文件),降低被认定为“不知情第三人”的风险。

  3. 谨慎选择抵押物:

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时,需经双方共同同意并办理登记。若一方擅自抵押,另一方可通过诉讼主张抵押无效,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4. 定期核查房产登记状态:

夫妻可定期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登记信息,确保登记内容与实际权属一致,避免因信息滞后引发纠纷。

 

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内部效力,但若未通过登记或告知第三人,可能无法对抗外部债权。实践中,建议通过“协议+登记+告知”三重保障,确保财产权属清晰,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