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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与房产,离婚后怎么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尽管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在范某某与许某某的婚姻存续期内,通过转移登记的方式变更为他们二人共同所有,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深入分析该房屋的来源,它是许某某父母出于希望范某某和许某某能长期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景而进行的赠与。但遗憾的是,范某某和许某某的婚姻存续时间颇为短暂,并且二人未孕育婚生子女。

为了在法律框架内,更为合理、公平地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出现一方不当得利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量了赠与的初衷、房屋的出资来源等一系列关键事实。最终判定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依据该房屋在市场上的合理价格,经过审慎权衡,酌情确定给予范某某一定数额的补偿是合理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