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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刘某与王某于2016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按揭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因王某工作繁忙,刘某辞掉工作在家带小孩,双方沟通减少且经常争吵。刘某担心王某出轨导致自己“人财两失”,遂与王某签订婚内协议书,约定若王某出轨,则王某“净身出户”。不久后,刘某发现王某与一名女子来往密切,便要求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内协议书主张双方名下的房车归其所有,王某“净身出户”。原告主张刘某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按照婚内协议书约定,确认双方名下的房车归其所有,王某“净身出户”。被告认为双方“净身出户”的约定存在异议。法院查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签订了婚内协议书约定王某出轨则“净身出户”,刘某发现王某与其他女子来往密切。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婚内协议中“若王某出轨则净身出户”的约定,因涉及剥夺过错方全部财产分割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虽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但该约定需在合法范围内,不能以“净身出户”等形式剥夺一方的基本财产权利。即便王某存在出轨行为,刘某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等,但“净身出户”的约定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