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能否分割公婆在其再婚后方建造的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罗某与胡某1、隆某系儿媳与公婆关系。罗某与胡某1、隆某之子胡某2结婚后,共同居住在胡某1、隆某婚前建造的三间土房内。2007年胡某2因车祸去世,罗某分得部分赔偿款。2008年,胡某1、隆某在原址新建6间房屋,罗某未出资出力。2013年罗某与他人再婚,2023年离婚后无固定住所,主张分割该6间房屋中的2间。原告罗某诉称,其与二被告共同生活,2010年参与建房,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应分得2间。被告胡某1、隆某辩称,案涉房屋系2008年地震后借款建造,罗某未出资且已再婚,不应分割。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胡某1、隆某2008年建造,罗某未参与;罗某2013年再婚,户口于2018年迁至案涉房屋地址;案涉房屋登记在胡某1名下,为单独所有。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规定,家庭共有财产需基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由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本案中,罗某在丈夫去世后,于2013年再婚,与公婆的家庭成员关系终止。2008年建房时,罗某未出资出力,亦无证据证明建房款来源于家庭共有资金。案涉房屋登记在胡某1名下,属其个人财产,罗某主张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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