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中被继承人份额如何继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系姐弟关系,三人父亲王某先于母亲林某甲去世,林某甲于2013年去世,其父母亦早于其去世。案涉泉州市丰泽区某某路某某号楼某某室房产登记在林某甲与王某丙名下,为共同共有,无明确份额约定。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主张案涉房产为林某甲与王某丙共同财产,林某甲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为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二人各应继承该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被告王某丙未作答辩。法院查明,案涉房产登记为林某甲与王某丙共有,林某甲生前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仅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因王某丙涉及其他民间借贷纠纷,该房产被法院执行,王某甲、王某乙曾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王某甲、王某乙各对案涉房产享有1/6的份额,王某丙享有2/3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房产为林某甲与王某丙共同共有,未约定份额,应视为各占50%。林某甲去世后,其享有的50%份额作为遗产,因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作为林某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均等继承该遗产份额,即每人继承50%÷3=1/6,故三人最终对案涉房产的份额分别为1/6、1/6、2/3(自身原有50%+继承1/6)。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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