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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姐弟如何继承母亲遗产?尽赡养义务多少影响继承比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陆某1与程某1系同母异父的姐弟,二人母亲为陈某(被继承人)。陈某于2023年1月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陈某与前夫陆某4育有陆某2、陆某3、陆某1,陆某2、陆某3均先于陈某去世且无子女;与程某2育有程某1,程某2先于陈某去世。原告陆某1主张其长期与陈某共同居住并照料生活,应多分遗产,请求继承系争房屋并按评估价40%支付程某1折价款,同时对陈某的银行存款、丧葬费等按6:4比例继承。被告程某1辩称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按55%比例继承系争房屋折价款及其他遗产,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再分割丧葬费。法院查明,系争房屋为陈某个人财产,价值xxx元;陈某名下银行存款及取现款项共计xxx元;丧葬费及抚恤金合计xxx元;双方均认可陈某后事由程某1操办,但对各自赡养付出存在争议。经法院审理判决:系争房屋归陆某1所有,陆某1支付程某1折价款xxx元;陈某的银行存款、取现款项及扣除xxx元丧葬支出后的丧葬费等,由陆某1与程某1各继承50%,程某1需支付陆某1财产折价款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本案中,陆某1与程某1作为陈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对陈某尽了一定赡养义务,但均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尽了主要义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双方继承份额均等,符合法定继承的公平原则。同时,法院对遗产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再分割丧葬费,兼顾了权利义务一致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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