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洁与林某原系夫妻,2022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于2022年7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共有的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归刘某洁所有,林某承担剩余贷款中的xxx万元,具体方式为每月向房贷银行卡还款1万元,直至还清xxxxx万元为止。离婚后,林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部分还款。2022年8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刘某洁替林某垫付房贷共计xxxxx元,经催告后林某仍未偿还。原告要求林某偿还垫付的房贷x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经济困难希望分期支付。法院查明:刘某洁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了垫付事实,林某对证据及垫付金额均无异议。法院组织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洁支付xx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核心在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债务履行责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林某承担xxx万元贷款的偿还义务,刘某洁垫付后,林某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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