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妻子的晚年生活——通过遗嘱获得房屋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某某与刘某某为再婚夫妻,杨某甲、杨某乙是杨某某与前妻所生女儿。杨某某生前订立遗嘱,对其房产进行处分。杨某某在遗嘱中明确某某房产产权归女儿杨某乙所有,但使用权由再婚妻子刘某某永久居住;若刘某某出现出租、再婚、买卖等情形,居住权收回,杨某乙可行使处置权。刘某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据遗嘱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杨某乙作为遗嘱继承人,对刘某某的居住权主张存在异议。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某遗嘱中为刘某某设立的居住权具有“物权”排他性,目的是保障刘某某的生活居住需求,判决刘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居住权,杨某乙需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杨某某通过遗嘱为刘某某设立居住权,该行为符合法律关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定。遗嘱中“永久居住”的表述及排除刘某某出租等营利行为的约定,表明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居住需求,而非一时性的居住利益,具有明确的物权排他性。再结合杨某某与刘某某的共同生活背景,可以得知立遗嘱人真实意图是为再婚老伴提供稳定的居住保障。因此,遗嘱中设定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杨某乙作为房屋继承人,负有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法定义务。这一判决既尊重了遗嘱自由原则,也通过居住权制度保障了再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民法典》对家庭伦理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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