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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以结婚为幌子索取财物,男友能否要求其返还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与李某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李某提出以王某支付25万元为前提建立恋爱关系,王某同意后双方确立关系。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李某多次以房屋租金、购买首饰等为由向王某索取12万余元,双方始终异地生活,李某仅在索要钱款时主动联系王某,且从未回赠财物。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电话,对结婚登记提议推脱逃避,并提出“给够钱才领证”,王某遂起诉要求返还12万余元。李某抗辩称款项为王某自愿赠与,不应返还。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结婚为幌子索取财物,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决其返还全部12万余元。

【律师评议】

本案中,李某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要求王某支付钱款,双方虽未明确书面约定条件,但从李某“给够钱才领证”的意思表示及索要钱款的行为来看,王某的给付行为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王某有权撤销赠与。并且李某在恋爱期间仅以索要钱款为目的与王某联系,对感情持漠然态度,其行为本质是利用王某对婚姻的期待获取物质利益,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而非正常恋爱中的自愿赠与。因此,李某应当返还全部索取的款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