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婚约后聘礼能否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台湾居民)与被告周某及周父因婚约聘金返还产生纠纷。杨某向周某支付聘金23万元,双方写下收据约定“若反悔愿如数退还”,并举办“婚礼”后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杨某要求返还聘金及存放于周某家中的摩托车,周某一方主张聘金已用于婚礼花费且系无偿赠与,同时反诉要求赔偿青春及名誉损失。法院查明,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时间不足两月,周某无法举证证明聘金花费情况。判决周某父女返还聘金15万元及摩托车。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婚姻关系不成立。本案中,杨某与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仅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收据明确约定聘金以“结婚”为前提,属于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未登记结婚,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周某父女应当返还聘金。考虑到聘金部分用于婚约活动,杨某自愿减少返还金额至15万元,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关于摩托车,因周某无法举证证明系杨某自愿赠与,故应返还摩托车。周某父女反诉主张的青春及名誉损失,因婚约无法律强制力,且双方自愿解除婚约,不存在侵权行为,故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