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特别是在房产升值的情况下。
婚前房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还贷,或者房产在婚后变更登记为双方共有,那么这部分房产或增值部分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例如,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后,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离婚时,崔某某要求分割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并酌定陈某某补偿崔某某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如果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另一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建议先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出资记录、还贷记录等。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应保留好相关文件。如有必要,可咨询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