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田某与王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2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与前妻韩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雁栖镇某村某号建有正房6间,该房产系王某婚前财产。婚后,田某与王某共同翻建了西厢房4间,并在院内种植了多棵果树。2020年,王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涉及宅基地及拆迁补偿问题。2020年12月7日,王某与韩某的其他继承人达成分家析产协议,将宅基地及地上物进行了分割。田某认为其对宅基地上的部分建设有贡献,应分得相应拆迁补偿及房产,遂起诉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雁栖一品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一套,并要求分割非正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关拆迁补偿的分割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权利,田某作为非农业户籍人员,无法直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然田某与王某婚后对宅基地上的部分房屋进行了翻建,但宅基地本身及其上原有房屋系王某婚前财产,且在韩某去世后,宅基地及地上物已通过分家析产协议进行了分割,田某对该部分财产并无直接权利。因此,田某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过,田某对婚后建设的西厢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有贡献,应分得相应补偿。双方已就补偿款达成一致,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