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何某离婚后房产及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郭某与何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2020年,郭某起诉要求分割登记在何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大兴房产)34%的份额,该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何某名下登记份额为40%,其中6%涉及案外人权益,郭某仅主张分割无争议的34%份额。郭某认为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及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按照7:3的比例分割房产份额,即郭某占23.8%,何某占10.2%。何某则辩称,房产出资及还贷均由其个人完成,郭某未参与,且主张按照3:7的比例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份额的分割比例以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郭某主张何某存在婚外情及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难以支持其按照7:3比例分割的请求。何某虽主张房产出资及还贷均由其个人完成,但房产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及财产性质,平均分割较为合理。至于何某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涉及案外人且未在本案中处理,可在另案中解决。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