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麦某离婚后房产及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唐某与麦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及一个车位,房产登记在麦某名下。2020年,麦某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为避免房产被司法机关罚没,唐某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将房产及车位过户至其父亲唐某暖名下。2020年,唐某与麦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20年,麦某出狱后申请再审,经法院判决撤销了之前的虚假诉讼判决,并将房产及车位执行回转至麦某名下。此后,唐某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及车位,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中,涉案房产及车位属于唐某与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虽然唐某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但该行为已被法院认定并受到处罚,且不影响房产及车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麦某主张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应不分或少分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存在过错行为,也不应剥夺其分割财产的权利。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财产贡献,唐某应分得部分财产。鉴于唐某的过错行为,可适当少分,但不应完全剥夺其分割权。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