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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肖某离婚后房产及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乔某与肖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于202053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两辆汽车,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2020年,肖某未经乔某同意,擅自出售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大兴房产),并收取了售房款180万元现金。乔某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该房产售房款进行分割。此外,乔某还主张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大额不合理支出,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收取售房款的行为,属于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肖某在庭审中虽辩称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在法庭询问时仍拒绝提供具体债务情况,其行为严重影响法庭调查。因此,乔某要求对售房款进行分割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肖某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大额支出,虽部分支出可能用于家庭开支,但乔某主张的不合理大额支出部分,肖某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乔某有权要求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