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房产及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诉讼离婚。2011年11月13日,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李某与案外人褚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园某里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屋,购房款为65万元,其中25万元由李某支付,其余40万元由案外人李某支付。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李某的父亲居住使用。2020年,张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该房产,但李某主张该房产系其父亲所有,并出示了其父与褚某签订的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购房款25万元由李某支付,但未明确资金来源。张某认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虚构债务,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其在离婚时无法正常主张分割财产,遂起诉要求分割该25万元购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支付的25万元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购房款,且资金来源于其个人银行账户,但其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及借款的真实性。李某提交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存在多处疑点,如借款时间与购房款支付时间不一致,且与借款人的关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应认定该2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鉴于李某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获得相应份额的补偿。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