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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段某离婚后房产及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史某与段某于2001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史某发现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涉及金额达300万元。202011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史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段某因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段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胡同15号的房屋使用权及租金收益,并要求史某返还部分个人物品。经审理查明,段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部分款项用途不明,且未充分举证说明去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史某主张分割段某转移的财产,段某虽对部分款项用途进行了说明,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合理性。在扣减合理支出后,仍存在大额资金去向不明的情况,因此应认定段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综合考虑赡养负担、购车花销等因素,可酌情确定转移财产的数额并予以分割。段某主张分割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处胡同15号房屋,因未能充分证明该房屋承租权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该房屋涉及史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其分割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