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李某等房产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高某与李某1于1998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与李某1的父亲(2020年因交通事故去世)、母亲李某2共同生活。2020年,高某与李某1及李某1父母在北京市大兴区某街道某村某号院内后院建造了两层共28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部分及前院原有房屋自2007年起断断续续对外出租。2020年正月十五,高某与李某1争吵后分居。2020年3月18日,法院判决高某与李某1离婚。离婚判决中未对房屋及李某1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进行分割。高某认为李某1在分居期间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及财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高某与李某1结婚后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并在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了涉案房屋。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系其与李某1两人所建,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共同建造,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由于各方均未能证明各自享有的具体份额,房屋应认定为家庭成员等额共有。关于李某1名下银行账户的60余万元支出,由于涉及家庭重大事务支出,且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流向,无法认定为李某1挥霍。离婚时李某1银行账户余额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处理,李某1应给付高某相应份额。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