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许某离婚后房产及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王某与许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20年8月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20年5月底,王某欲用其父母赠与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华街某区某号楼某层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住房。许某利用其关系联系了北京敏思行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中介,自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忠里支行贷款100万元。办理完贷款手续后,交通银行将贷款汇入敏思行公司账户,许某让敏思行公司将贷款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王某后来得知许某将贷款中的数十万元用于其父购买豪华奔驰轿车,剩余款项去向不明。情势紧迫之下,王某于2020年11月将某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归还交通银行本息共计120万元。还完银行欠款后,王某向许某主张归还不应由其承担的银行借款本息,许某拒绝,王某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以某房屋作为抵押获得贷款98万元,抵押合同系王某签订,其亦知晓该笔贷款已经打入许某账户中。王某表示对许某购买车辆的行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许某在双方分居且已经起诉王某离婚后将车辆出售,并称出售车辆的款项汇入其弟弟名下,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故许某应给付王某折价款。对于折价款的数额,可参照车辆购买时的价格、出售时间、交通银行贷款的实际偿还本息金额等情况酌情确定为45万元。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