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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1与谷某4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谷某1、谷某2、谷某3与谷某4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号的房屋由谷某1、谷某2、谷某3、谷某4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判决生效后,谷某1、谷某2、谷某3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按照判决书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继承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因此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且执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虽然判决书明确了各方对房屋的继承份额,但未明确具体的执行措施或产权变更的具体方式,因此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申请执行人若希望实现判决内容,需通过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明确执行措施,而非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法院驳回其执行申请是合理的,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难以成立。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上述条款,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且执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判决书虽明确了各方对房屋的继承份额,但未明确具体的执行措施或产权变更的具体方式,因此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因此,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