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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1与郑某2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1与郑某2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郑宝和在北京农商银行大兴支行的10万元存款的合同权益由郑某1、郑某2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刘某1、刘某2各继承二十分之三份额,郑某1、郑某2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判决生效后,郑某1申请执行,要求郑某2给付其应得的四分之一份额。然而,法院认为该判决未明确具体给付内容及合同权益的具体形式,不符合执行条件,因此驳回了郑某1的执行申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具体、明确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本案中,判决书仅确认了各方的继承份额,但未明确具体给付内容及合同权益的具体形式,因此不符合执行条件。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郑某1若希望实现其继承权益,需通过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明确给付内容,而非直接申请执行。因此,法院驳回其执行申请是合理的,郑某1的异议请求难以成立。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款第(4)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上述条款,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本案中,判决书未明确具体给付内容及合同权益的具体形式,因此不符合执行条件,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