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1与熊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熊某1与熊某2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的房屋由熊某1继承所有。判决生效后,熊某1申请执行,要求熊某2腾退该房屋。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仅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并未明确熊某2腾退房屋的义务,因此驳回了熊某1的执行申请。熊某1不服,提出异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生效判决是否明确包含了腾退房屋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申请应当基于明确的给付内容。本案中,虽然判决确认了房屋由熊某1继承所有,但未明确熊某2有腾退房屋的义务。因此,法院驳回熊某1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熊某1若希望熊某2腾退房屋,需通过另行起诉或申请法院对判决内容进行释明等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申请执行。因此,法院的裁定是合理的,熊某1的异议请求难以成立。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根据上述条款,执行申请应当基于明确的给付内容,而本案生效判决未明确熊某2有腾退房屋的义务,因此法院驳回熊某1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