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苗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某、杨某2因继承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杨某某、杨某某与苗某某共同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房屋,分别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十六分之七份额、十六分之七份额。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杨某2申请执行,请求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然而,因案涉房屋系央产房,产权单位某科学院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提交相关文件,而被执行人苗某某拒不配合,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法院因此裁定终结执行。杨某某、杨某2不服,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的裁定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而终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尤其是在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时。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央产房,产权单位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提交文件,但杨某某、杨某2已通过生效判决取得继承权,且法院已作出强制执行裁定。被执行人苗某某的拒不配合不应成为终结执行的理由。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法院应进一步协调产权单位,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是简单地以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终结执行。因此,杨某某、杨某2的异议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应重新审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执行。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根据上述条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尤其是在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时。本案中,杨某某、杨某2已通过生效判决取得继承权,法院应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而终结执行。因此,法院的裁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