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与安某2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安某某因继承纠纷被安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安某某需协助安某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房屋过户至安某某名下。安某某不服判决,提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其一直居住在此,是其唯一的住房。此外,安某某还主张安某某存在虚假诉讼和伪造遗嘱等行为,且其自身因照顾老人和患病,生活困难,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然而,安某某已按照判决支付了折价补偿款,但安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过户,安某某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安某某是否应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以及其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根据生效判决,安某某需在收到折价补偿款后协助安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安某某主张案涉房屋中有其共有份额,但该主张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此外,安某某提出安某某存在虚假诉讼和伪造遗嘱等行为,但这些主张同样指向执行依据,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安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安某某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异议是合理的。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根据上述条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安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安某某主张的案涉房屋共有份额及安某某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因此,法院驳回安某某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