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赵某某与张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赵某某、赵某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身份,并停止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某房屋的拍卖及查封。赵某某、赵某某主张,二人在庭审中及执行过程中已明确声明放弃继承赵某3的遗产,且该房屋实际由二人出资购买,仅以赵某3名义登记,应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此外,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判决,确认赵某某、赵某某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张某则认为,赵某某、赵某某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其异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赵某某、赵某某是否能够通过声明放弃继承来免除被执行人的责任,以及案涉房屋的权属认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否则不能免除其在遗产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赵某某、赵某某虽声明放弃继承,但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其放弃继承的声明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此外,关于房屋权属,虽然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赵某某、赵某某为实际购买人,但该判决是在房屋被查封后作出的,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排除执行的依据。因此,赵某某、赵某某的异议请求缺乏法律支持,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是合理的。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根据上述条款,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审查其是否为权利人、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赵某某、赵某某虽主张案涉房屋为其实际购买,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放弃继承的声明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因此,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