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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韩某某因继承纠纷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其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决定。韩某某主张,其作为王某某(已故)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但法院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韩某某认为,迟延履行利息应从其被变更为被执行人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原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王某某则认为,韩某某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某继承了王某某的遗产,并在法定程序下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法院据此要求韩某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韩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时间和韩某某作为遗产继承人的责任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迟延履行利息应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而非从继承人被变更为被执行人之日起计算。韩某某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原被执行人的债务及迟延履行利息。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韩某某主张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履行原被执行人的全部法定义务,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因此,韩某某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维持原裁定是合理的。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七条。根据上述条款,迟延履行利息应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韩某某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原被执行人的债务及迟延履行利息。因此,法院要求韩某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韩某某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