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荣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王某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王某某主张,其继承的两处房产在出售所得价款中,超出银行抵押债权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被用于清偿债务。荣某某则认为,王某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继承了两处房产的50%份额,房产出售后所得价款在偿还银行抵押债权后,剩余部分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和继承。顺义法院认为,王某某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义务,冻结其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王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某继承的房产在清偿债务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权仅限于债权数额范围内。王某某继承的房产在出售所得价款中,超出银行抵押债权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被用于清偿债务。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王某某继承的房产份额足以清偿银行抵押债权,其个人财产份额不应被冻结。顺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将王某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全部用于清偿债务,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王某某的复议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根据上述条款,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本案中,王某某继承的房产在出售所得价款中,超出银行抵押债权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被用于清偿债务。顺义法院冻结王某某银行账户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