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郝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杨某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某主张,郝某某作为郝某某(已故)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杨某某的借款本金102万元及利息。根据法院判决,郝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清偿义务。然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判决未明确遗产具体范围为由,驳回了杨某某的执行申请。杨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石景山法院的执行裁定,继续执行程序。杨某某指出,郝某某继承的房产已明确,且该房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法院应继续执行。郝某某则辩称,执行依据不明确,且涉案房产为唯一住房,依法不得处置,因此法院驳回执行申请是正确的。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执行依据是否明确以及法院是否应继续执行。杨某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而郝某某继承的房产已明确,且该房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权利(利益)冲突规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虽然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具体遗产,但已查封的房产属于明确的遗产范围,应当可以执行。此外,郝某某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继承的房产可用于清偿债务。刘颖新主任律师强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避免因形式要件驳回执行申请,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上述条款,执行案件应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和执行依据。本案中,虽然生效判决未明确遗产的具体范围,但已查封的房产属于明确的遗产,且郝某某未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缺乏充分依据,应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