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魏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田某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田某某主张,魏某某作为常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应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偿还田某某的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法院判决,魏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昌平法院以判决未明确遗产具体范围为由,驳回了田某某的执行申请。田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昌平法院的执行裁定,继续执行程序。田某某指出,魏某某已提交了常某某死亡时的家庭财产清单,其中包括多处房产和车辆,且这些财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田某某认为,法院应依据魏某某提交的财产清单进行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执行依据是否明确以及法院是否应继续执行。田某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而魏某某提交的财产清单已明确列出了常某某的遗产范围,这些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因此,执行依据是明确的,法院应继续执行。昌平法院以执行依据不明确为由驳回田某某的申请,缺乏充分依据。刘颖新主任律师强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效判决的确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对执行依据的过度解读而阻碍执行程序的推进。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上述条款,执行案件应具备明确的执行依据和给付内容。本案中,魏某某提交的财产清单已明确列出了常某某的遗产范围,且这些财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因此具备执行条件。昌平法院以执行依据不明确为由驳回田某某的执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