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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唐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孟某某,女,与唐某某,女,因房产继承纠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孟某某主张,唐某某是其配偶张某某与前妻唐某某1的长女,张某某与唐某某1离婚后,唐某某由唐某某1抚养。1986年1月8日,孟某某与张某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7月3日,张某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房屋(以下简称202号房屋)系张某某单位分配的公房,1995年由孟某某与张某某共同购买,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张某某去世后,孟某某与唐某某就房屋继承问题协商未果,故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202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并要求唐某某承担诉讼费用。唐某某在审理中表示放弃继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202号房屋的权属及继承问题。该房屋系孟某某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去世后,房屋的一半应归孟某某所有,另一半为张某某的遗产。由于张某某未留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唐某某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张某某的遗产应由孟某某继承。刘颖新主任律师指出,唐某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孟某某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充分尊重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权利放弃的合法性。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根据上述条款,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应先析出,剩余部分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唐某某放弃继承权后,孟某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