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刘某与刘女士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刘某某,女,与刘某,男,因房产继承纠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刘某主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某宅基地登记在其父母刘某某与何某某名下。二人去世后,由儿子刘某居住,刘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去世。此后,刘某与姐妹刘女士们协商一致,将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所有,其他姐妹自愿放弃继承权,并由刘某支付每人5万元补偿款,补偿款已于2019年10月1日一次性结清。然而,刘女士声称其对涉诉宅院内的西厢房享有权利,认为该房屋是其祖产,并拒绝搬出。刘某认为,宅院是父母的祖产,作为子女有权继承,故诉请法院判令刘某某搬出西厢房。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对房产的权属存在争议,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诉西厢房的权属问题。刘某某主张该房产是其父母的祖产,并通过家庭协商取得了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刘女士提供了土地房产所有证等证据,证明其对西厢房享有权利份额。根据历史资料和相关裁判文书,刘女士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诉西厢房的绝对产权,也未能证明刘女士是从其处“借住”的事实。因此,刘某要求刘女士搬出西厢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刘颖新主任律师强调,涉及历史遗留的房产纠纷,当事人应充分尊重历史事实和法律文书的认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根据上述条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刘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诉西厢房的产权,因此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