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代某某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陈某因与代某安、代某梅之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某主张,抚恤金应参照继承原则处理,其作为陈某贤(陈某之父)的子女,有权继承陈某贤应得的份额。陈某认为,其主张并非代位继承,而是直接继承陈某贤的遗产份额。此外,陈某还主张本案为非财产案件,诉讼费不应按标的额收取,而应按单个案件收取。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应归死者家庭成员共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分得份额,但陈某未能证明其与死者代中井生前具有亲密关系或赡养关系,因此二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被陈某认为是错误的。陈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抚恤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简单地适用继承法进行分配。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并非死者生前财产。因此,陈某主张的代位继承缺乏法律依据。陈某之父陈某贤虽为死者代中井的继子,但先于代中井死亡,陈某要求参与抚恤金分配,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持。此外,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代中井生前尽了赡养义务或与其具有亲密关系,其要求参与抚恤金分配的主张不合情理。关于诉讼费问题,陈某可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一审、二审法院请求复核,而不应作为再审申请的理由。刘颖新主任律师强调,法律对抚恤金的分配有明确的界定,当事人应尊重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非随意扩大解释。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上述条款,再审申请应符合法定情形,而陈某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适用继承法进行分配,因此陈某的代位继承主张缺乏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