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房子为共同房产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刘先生于2005年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15年,刘先生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期间与另一女子同居。2023年,陈女士发现刘先生出轨事实,双方感情破裂,陈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在房产分割问题上,陈女士认为,由于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应少分或不分房产。刘先生则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房产归属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过错方的影响: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属于过错方,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可能会适当减少其份额。
房产分割的原则: 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