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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吴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2015年,吴先生因投资股市失利,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随后,吴先生又未经李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经营的一家超市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李女士得知后,认为吴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吴先生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剩余的超市资产、银行存款等,同时要求吴先生赔偿因擅自转让超市所造成的损失。
吴先生同意离婚,但主张超市转让是因经营不善,且所得款项已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再进行赔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离婚诉讼的受理与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吴先生同意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超市原本为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这一行为可能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李女士有权请求法院对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并考虑吴先生的过错程度进行判决。
损失赔偿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吴先生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转让超市,且所得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给李女士造成了财产损失。李女士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吴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和损失赔偿的离婚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法院会根据吴先生的过错程度和李女士所受损失酌定赔偿数额。在本案中,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院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