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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中一方赌债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女士与周先生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周先生是一名销售人员,经常出差,而孙女士则是一名教师,工作稳定。2022年,孙女士发现周先生在出差期间多次赌博,并欠下大量债务。孙女士多次劝说周先生戒赌,但周先生并未悔改。2023年,孙女士以周先生赌博成瘾、不顾家庭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周先生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自己抚养,周先生支付抚养费。同时,孙女士还要求法院确认周先生因赌博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周先生同意离婚,但主张子女应由双方共同抚养,并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关于赌博债务问题,周先生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离婚诉讼的受理与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孙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周先生同意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意愿等因素,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孙女士作为教师,工作稳定,可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赌博债务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本案中,周先生因赌博所欠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孙女士并未同意或追认该债务。因此,孙女士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周先生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本案是一起涉及赌博债务认定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判决;对于赌博债务问题,法院会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判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孙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院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