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房产抵押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赵先生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刘女士则是全职家庭主妇。近年来,赵先生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负债累累。2023年,刘女士发现赵先生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用于偿还企业债务。刘女士认为赵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赵先生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撤销赵先生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
赵先生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应由自己抚养,并表示愿意支付刘女士适当的抚养费。关于房产抵押问题,赵先生认为这是企业经营的正常行为,不应撤销。
【刘颖新主任法律评析】
离婚诉讼的受理与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赵先生同意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意愿等因素,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割与房产抵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赵先生在未经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抵押给银行,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一行为可能损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赵先生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刘女士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并要求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判决;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并可能撤销赵先生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以保护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