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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15年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2018年,陈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驻外,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王女士发现陈先生与另一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掌握了相关证据。2023年,王女士以陈先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和一辆汽车,同时要求陈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陈先生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否认同居,并同意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陈先生主张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因为主要贷款是由他支付的,而汽车可以归王女士所有。此外,陈先生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离婚诉讼的受理与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王女士提起离婚诉讼,陈先生同意离婚,且王女士提供了陈先生与他人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婚后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陈先生主张房产贷款主要由他支付,但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财产价值、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汽车作为动产,通常可以按照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本案中,王女士提供了陈先生与他人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陈先生与他人同居,王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陈先生的过错程度、王女士所受伤害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本案是一起因夫妻一方与他人不正当关系导致的离婚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财产分割,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陈先生的过错程度和王女士所受伤害酌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