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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频繁发生争执。2023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儿子由自己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李先生同意离婚,但主张儿子应由自己抚养,并表示愿意支付张女士适当的抚养费。此外,李先生还提出,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因为购房首付及大部分贷款都是由自己支付的。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离婚诉讼的受理与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李先生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利益、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意愿等因素。在本案中,法院需要审查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子女与父母的亲密程度等因素,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
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先生主张首付和大部分贷款是自己支付的,但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民事法律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