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的财产纠葛:安置补偿款的归属与领取纷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与赵某曾系夫妻,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经法院裁定离婚。2021 年 10 月 12 日,赵某代表全家与某建设集团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钱某系被拆迁人之一,享有拆迁利益,其中临时安置补贴费每人每月 2000 元,归个人所有。拆迁后被安置人曾约定临时安置补贴费分别领取,然而钱某和赵某二人的费用却被共同领取。如今即将发放 2025 年 9 月 - 2026 年 8 月的临时安置补贴费,钱某知晓赵某与第三人签订了一年临时安置补贴费协议,且第三人把属于钱某的费用打进赵某账户。赵某拒绝给钱某,钱某因此起诉,要求属于自身的 24000 元临时安置补贴费归己所有,并请求第三人直接发放到自己手中,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赵某宣称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走其钱财,需归还才会给钱某。某建设集团表示已发放费用与己无关,后续若符合条件可协助钱某单独领取。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这起案件中,核心要点在于判定离婚后临时安置补贴费的所属及发放途径。赵某在与钱某离婚后占有应属钱某的临时安置补贴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赵某虽声称钱某在婚姻期间拿走其财物,但无证据佐证,此问题可另行立案处理。依据某建设集团所讲的临时安置补贴发放时间,应依法对钱某主张的已发放临时安置补贴时间范围予以调整。再者,赵某与钱某已然离婚,倘若后续依旧向赵某发放属于钱某的临时安置补贴费,将会加剧双方的诉累与矛盾冲突。故而,钱某要求今后的临时安置补贴费由某建设集团直接发放给自己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