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争议:婚姻财产纠葛与家庭权益的法律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 1 起诉请求:一是确认北京市怀柔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依法分割该房屋,要求钱某 1 支付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对应的约 60 万元现金价值。赵某 1 与钱某 1 于 2006 年 7 月 15 日登记结婚,婚后赵某 1 从河北到北京投靠钱某 1。因原居住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年久失修,2012 年决定重新翻建,赵某 1 称向亲戚筹借 35 余万元用于建房。2018 年 3 月 15 日赵某 1 户籍迁入案涉房屋。2022 年 10 月 15 日法院判决解除两人婚姻关系,此后钱某 1 将赵某 1 从自建房内驱逐。赵某1 认为房屋系其出资建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钱某 1 应支付相应对价。被告钱某 1 辩称不同意,称案涉房屋是孙某 3 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建批复申请成员包含孙某 3、钱某 1 等人,属家庭共同财产,赵某 1 非申请人且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房屋 2013 年 4 月 10 日开始建造,历时约一年,为三层楼房,建房由孙某 2 与钱某 1 叔叔李某操办,赵某 1 仅参与,钱某 1 将现金给赵某 1 对外付钱,赵某 1 未出资,钱某 1 还为赵某 1 偿还赌博债务。建房装修花费约三十五万元,资金由钱某 1 负责,多源于对外借债,偿还资金来源于房租、钱某 1 工资及打工收入,房租占比三分之二。2022 年离婚后钱某 1 对房屋部分重新装修并购买家电。第三人孙某 2、周某、孙某3 称同意钱某 1 所述,房屋由孙某 2 建造,孙某 2 表哥王某参与,建房资金部分由孙某 2 筹借 13 万元(含自有资金),造房成本 30 万元,孙某 2 借的钱交给钱某 1 夫妻,由赵某 1 对外支付,孙某 2 借款由钱某 1 偿还,赵某 1 曾带孙某 3 拆卸拆迁房门窗。2012 年 4 月 5 日赵某 1 代孙某 3 签《农村个人建房承诺书》,6 月 8 日孙某 3 与其他家庭成员申请翻建,核定建房占地面积等信息并拆除全部旧房。之后赵某 1 签订拆房、建房、门窗安装等协议,有相关人员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赵某 1 建房款等费用,钱某 1 也有出具借条等情况。还有购买家电、材料等发票及收条,以及赵某 1 出具的保证书等。2022 年钱某 1 起诉离婚并经法院判决准许,还查明了一些婚姻期间相关情况。审理中经询价房屋建造装修成本约 45 余万元,赵某 1 与钱某 1 对建房成本构成、资金来源等各执一词。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产权性质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包括建房审批手续、出资情况等。在此案里,案涉房屋虽在赵某 1 与钱某 1 婚姻存续期间翻建,但系以特定家庭成员名义审批建造的农村自建房,依据审批文件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赵某 1 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此判定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相关法律规定及产权认定原则。对于建房资金来源,双方存在争议,虽赵某 1 持有部分建房收条,但钱某 1 称建房资金有其他来源且涉及家庭共同借款与偿还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借条内容、借款清单明细以及房租、工资等资金偿还途径等多方面因素,认定不能确定建房资金仅源于赵某 1 对外借款。鉴于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而赵某 1 与钱某 1 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房屋建造装修,且赵某 1 有对外签订合同及部分款项支付行为,在离婚后钱某 1 应对赵某 1 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法院根据房屋性质、当事人陈述、婚姻状况及建造成本等,酌情确定钱某 1 支付赵某 1 房屋补偿款 12 万元,这一判定合理地平衡了家庭共有财产权益与夫妻关系中一方的付出与补偿,为处理类似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充分保障了各方在复杂家庭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合理考量与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