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纷争:婚姻财产清算与车辆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1 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其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出资款 120 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房屋增值或实际损失 60 万元,同时依法分割牌号为京 BXXXX** 的新能源汽车,由三被告支付折价款 1.5 万元且承担诉讼费。原告与被告陈某 2 曾是夫妻,2013 年 3 月相识恋爱,2014 年 2 月商议结婚,同年 8 月 15 日登记结婚,2024 年 5 月 10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张某、陈某 1 是陈某 2 的父母。原告称婚后为改善居住面积,商定由其出卖婚前房屋,以被告一家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由其全额出资购买,虽挂被告陈某 2 之名,但房屋实际应为其所有。其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出售名下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得 130 万元后,为购买涉案房屋进行了一系列转账操作,有证据的转账支出超 85 万元,已覆盖购房款。现离婚后因房屋涉及他人利益在离婚诉讼未处理,故要求被告返还出资等款项。被告陈某 2、张某、陈某 1 辩称,原告实际付款未达 120 万元,房屋总价 620,580.30 元,首付款 132,580.30 元由张某支付,陈某 2 向公司借款 320,000 元、向舅舅陈某 3 借款 18 万元支付房款,后借款由原告偿还,原告给陈某 2 共 42 万元等,多余款项是陈某 2 孕期生活支出。资金占用费无依据且与第三项诉请重复,装修应按残值算,同意支付装修残值 6 万元。牌号为京 BXXXX** 的新能源车辆由四人共有,现市值 2.5 万元,同意归陈某 1 所有并由其支付每人 6,250 元折价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陈某 2 离婚情况属实,被告陈某1、张某与陈某 2 关系明确。2014 年 5 月 18 日张某提交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6 月 15 日受理,陈某 2 为共同申请人。2015 年 2 月 18 日陈某 2 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总价 620,580.30 元,有相应付款时间及金额要求,张某支付了部分首付款,陈某 2 有借款及还款转账记录,房屋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核准登记在陈某 2 名下,有同住人备注及相关限制规定。原告出售其房屋有合同及收款转账记录,在收到房款后向陈某 2 等人有多次转账。此外还有双方之间众多转账往来记录,以及牌号为京 BXXXX** 的新能源车辆登记及价值确认情况,审理中原告确认房屋装修残值情况等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佐证。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及车辆等财产的所有权认定与分割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包括取得时间、出资情况、共有人约定等。在此案里,涉案房屋虽在原告与陈某 2 婚后购买,但陈某 2 婚前已取得购房资格,依据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陈某 2 的个人财产,这一判定符合经济适用房产权认定的法律原则。对于原告的出资认定,法院综合转账记录等证据,仅认定与房款直接相关且有证据链支撑的部分为出资,排除了双方大量经济往来中无法明确为购房款的转账,此认定严谨且符合证据规则。关于装修款,因发生在婚后且原告无法证明由其个人财产支付且无明确份额约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结合房屋所有权归属确定补偿金额合理合法。对于牌号为京 BXXXX** 的新能源车辆,因原告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份额约定,法院根据均等分割原则确定其分割方式,符合共有财产分割的一般法律规定。法院在整个判定过程中,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全面审查了房屋与车辆的购买、登记、出资、双方经济往来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地确定了各方在财产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为处理类似涉及经济适用房出资与家庭共有车辆的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在复杂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合理界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