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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婚内房产归属的司法判定与权益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其与被告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被告名下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某某公司3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320 万)、某某公司 4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32 万)、某某银行帐号截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的存款以及被告个人住房公积金。原告与被告于 1996 年 5 月 10 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经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判决离婚,但离婚诉讼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置了朝阳区的房屋,且被告在某某公司 3 持股 100%,某某公司 3 又投资某某公司 4 并持股 1%。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股权、存款和公积金的分割请求。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法院认定,原、被告于 1996 年 5 月 10 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23 年 8 月 1 日法院受理其离婚纠纷,同年 9 月 20 日判决准予离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登记在被告名下且设有抵押,上述事实有相关民事判决及不动产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先遵循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此案里,法院已判决原、被告离婚但未分割财产,现涉案房屋虽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与登记,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定双方各占房屋 50% 份额,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一般原则,在无特殊情况表明一方应多分或少分的情形下,这种平分的判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原告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属于依法处分自身民事与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程序合法正当。法院在整个判定过程中,严格依据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条文,综合考量房屋购买时间、登记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地确定了双方在房屋财产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为处理类似离婚后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合理界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