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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售款分割:夫妻权益与家庭财产纠葛之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售房款 1,050,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与被告钱某 1 曾是夫妻,2009 年 3 月 15 日登记结婚,2023 年 10 月 20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被告孙某是钱某 1 的母亲。2015 年 10 月,两被告与钱某 2(钱某 1 的父亲)共同购买案涉房屋,总价 1,850,000 元,首付 750,000 元,贷款 1,100,000 元,钱某 1 为主贷人。2016 年 6 月 15 日钱某 2 去世,其房屋权利由两被告继承。2018 年 9 月房屋产证登记为两被告共同共有。2020 年 8 月两被告将房屋卖出,售价 4,500,000 元且售房款由其收取。原告认为该款项一半属于其与钱某 1 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中因涉及案外人未处理,现起诉至法院。被告钱某 1 辩称,房屋是父母购买,因老人无贷款资格加其名,但首付、贷款皆父母出资。父亲去世后其仅继承 1/12 份额,且房屋买卖有诸多成本应扣除,其享有的售房款自愿给孙某。被告孙某辩称,房屋是其倾尽所有与借款购买,原告与钱某 1 未出资,钱某 1 仅继承 1/12 份额且应继承债务,其支付了诸多费用,售房款由其收取且两被告不要求分割。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与钱某 1 婚姻及离婚情况属实,离婚调解时提及该房屋保留诉权。2015 年 10 月 8 日购买案涉房屋的合同及付款、贷款情况明确,房屋登记及继承公证过程清晰,还有房屋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以及 2020 年出售房屋的合同、价格、税费等情况,审理中孙某提出诸多成本费用情况均有相关证据证实。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定继承所得遗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此案里,案涉房屋虽由被告孙某、钱某 1 及钱某 2 共同购买且孙某辩称其支付主要款项,但钱某 1 作为产权人之一,其名下份额在其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钱某 2 去世后钱某 1 法定继承所得份额亦应如此。法院判定原告有权分割钱某 1 名下售房款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购房款主要来源被告方且原告未出资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两被告支付原告 450,000 元,此判定合理平衡了各方权益。对于被告孙某称借款给原告与钱某 1 买房应扣除款项,因涉及借贷关系,法院建议另案主张,程序合法合理。法院在整个判定过程中,严格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相关法律条文,综合考量房屋购买出资、产权登记、继承情况以及当事人诉求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地确定了各方在房屋售房款分割纠纷中的权益范围,为处理类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出售后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在复杂家庭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合理界定与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